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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简称:新航总站)
第三条 性质:新航总站是非营利性的、从事专业社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协助管理、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协助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其早日重新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帮教和服务;
(二)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三)根据委托或授权承担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新航总站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司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
第六条 新航总站住所地是上海市西康路757号801室。

第二章 董事会、董事长
第七条 新航总站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新航总站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出资单位推选产生或更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会成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新航总站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制定新航总站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聘任或解聘新航总站总干事,根据总干事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新航总站副总干事、干事、区县工作站站长;
(四)决定新航总站工作人员的报酬;
(五)审议批准新航总站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和修改新航总站章程;
(七)审议批准新航总站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决定新航总站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决定新航总站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十)其他需要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新航总站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定第八条第六、七、八、九款等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决定第八条第六、七、八、九款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五条 新航总站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推选产生或更换。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新航总站的董事、总干事、副总干事及财务干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新航总站及社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新航总站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干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干事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新航总站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总干事
第二十条 总干事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新航总站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新航总站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新航总站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组织拟订新航总站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
(五)提出聘任或解聘新航总站干事、工作站站长的建议名单;
(六)聘任或解聘其他员工;
(七)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干事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职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总干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总干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总干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新航总站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新航总站经费必须用于新航总站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航总站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新航总站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新航总站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航总站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新航总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活动;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条 新航总站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新航总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新航总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新航总站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航总站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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